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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仓库需申请工商登记
2021-02-11 19:36:20
出于降低下辖门店租赁场地及人员成本等需要,不少大型商贸公司在公司住所之外设立仓储场所,一方面用于对内配送商品,另一方面用于向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通过对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类仓储场所与下辖门店共同组成了商贸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营利载体,从事的活动应当属于广义的经营活动。这类仓储场所与生产企业的装配车间、商贸企业的财务科室等内设机构不同,容易游离于工商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与实施工商登记的基本出发点相吻合。因此,上述仓储场所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核准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或者商贸公司分公司,颁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商贸公司也可以将仓储场所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另行申请登记。
在公司住所之外设立仓储场所已经成为大型商贸公司的普遍选择
为了降低成本尤其是提高物流效率,不少大型商贸公司采取连锁配送经营模式,在一个城市或者一定区域设立仓储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对外用于储存各地供货商送来的商品,对内负责向商贸公司下辖门店配送商品,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商品中转站的作用。这类仓储场所一般不对外向其他经营者提供仓储或者送货服务,但为了让消费者及时拿到选购的商品,会根据公司下辖门店提供的消费者地址,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据调查,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仓储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表面原因是订货的消费者日趋增多,根本原因是商贸公司可以由此大大减少下辖门店的营业场所租赁面积,下辖门店只需在现场摆放所售商品的少量样品,传统意义上的仓储和送货工作完全由仓储场所承担,从而省去了仓库租赁费用和相关的雇用店员成本。
由此,商贸公司仓储场所是否需要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引发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商贸公司在其公司住所之外设立的机构,如进行工商登记只可登记为分公司,而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如果将仓储场所作为分公司进行登记,就必须明确仓储场所存在经营行为,而仓储场所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并不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分公司应有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条件,所以无须申请工商登记。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有误,不能将分公司登记条件即“从事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概念狭义地理解为对外的直接经营活动。
从广义的经营活动角度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准确把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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